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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考守则

发布时间: 2015-05-14 22:51:2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考守则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了进一步明确监考人员职责,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公正有效,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本监考守则。

第一条 我院每位教师、教辅人员以及其他行政人员都有监考的义务,班主任监考应采取回避制度,即不得监考所带班级的学生考试。承担监考任务的人员应服从教务处的统一安排。

第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认真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原则上,当考场人数≤50人的考场,应该安排2名监考人员;在考场人数超过50人的考场,应该安排3名监考人员。

第四条 监考人员应于考前20分钟到教务处考务办公室签名领取考卷及主、监考证,实行挂牌监考,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如有迟到,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监考人员负责安排考生按照指定座位就座,并查看考场座位号有无错漏,待考生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后,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交待注意事项,发放试卷,考试按时开始。考生开始答题后,监考人员应清查考生人数,查看有关证件,注视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提示,如对试题打印有错漏或不清之处,可写在黑板上或当众说明。

第五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时间终了,应要求所有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试题纸(卡)、草稿纸等放在桌上,收齐并清点无误后,才能允许考生依次离开考场。

第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实试卷份数,若有缺漏,应立即查清缺漏者的班级、姓名(或考号),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由本考场全体监考人员签字,交考务中心处理。

第七条 监考人员应站立并全神贯注维护考场秩序,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保持考场安静,不得站在学生身边观看学生答卷,不得阅读书报,不得相互交谈,不得随意擅离考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监考人员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考生,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理。对因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者应当场宣布该试卷成绩为零分,并将考试作弊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填入考场记录单,同时将考试作弊学生带到考务办公室。

第九条 主、监考人员监考时严禁吸烟。主、监考人员在考场内活动不要过于频繁,动作要轻,以免影响考生答卷。

第十条  考试中的任何异常情况,如不能解决,应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找人替监考,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要及时告之考务办公室。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如有失职或舞弊者,教务处视其情节取消相关监考人员的监考费,并可提请院、系领导对其给予批评直至处分;若监考人员非教师,则永久性取消其参与监考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