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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15 14:49:3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各党总支:

2015届毕业生离校在即,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关于2015届毕业生党员材料审查和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5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转原则

中组发[2004]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文件有关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根据中组部文件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所有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必须在毕业时及时转出,不得为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保留组织关系

二、转出地址

1、已落实单位(签约或升学)的毕业生党员,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签约单位或所考取的学校。

2、毕业生所就业的单位无党组织的(如外资、合资、民营企业等),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到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街道基层党组织或其本人及父母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至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

3、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和毕业后拟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放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党组织,即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父母工作单位;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在工作不固定的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上级单位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等暂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三、操作要求

1、各党总支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组织关系转移工作,不得由学生具体操作。

2、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中认真落实接转单位和目标单位。

在填写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称前,毕业生党员要和接收单位取得联系,确认接收单位可以接收,认真核实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的正确名称,不能凭自己想象填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组织关系接转单位是指由中组部规定的有权限在全国范围内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单位,目标单位是指党员组织关系转往的具体工作或学习单位。

组织关系接转单位和目标单位在多数情况下不一致。比如一位毕业生的工作单位是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其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单位就是石家庄市委组织部,目标单位就是石家庄市委宣传部;某毕业生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清苑县冉庄村,其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单位就是中共清苑县委组织部,目标单位是清苑县冉庄村;有些企业内部有党支部,但没有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党员组织关系需挂靠在当地某一级党组织下。